EB-5投资移民政策
一、投资移民的基本信息
1. 权 利:可以在美国居留、工作以及自由出入美国。
2. 居留期限:永久性。
3. 配额限制:现时配额为每年1万名。
4. 配额等候:无等候期。
5. 如何申请:首先由投资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使领馆申请签证或者境内调整身份。
6. 随行眷属:可以携带随行眷属,并同时获得绿卡。
7. 其他限制和规定
a) 普通城市地区投资额为100万美元。
b) 农村和高失业率地区(即“目标投资区域”)为50万美元。
a) 首次签发临时绿卡,有效期2年。2年后如继续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解除条件,转为永久性绿卡。
二、投资规定
任何外国人如果要以投资移民的身份在美国申请永久居留,其必须符合以下有关投资的规定。
1. 原则上,投资金额及雇用员工投资金额必须达到100万美元;只有投资于农业区或高失业率的城市地区,才可减少至50万美元。但农业区或高失业率的城市地区须符合以下定义及规定:
a) 农业区,指官方都市行政统计划区以外的地区,或者人口达到2万以上之城镇市区以外的地区。行政划区及人口以官方正式公布为准。
b) 高失业率的城市区,指由州政府公布的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不过,投资者不能以报刊资料或私人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而必须是州政府指定为失业率超过150%,而且以投资目的通报过移民局。当然,并非每个州都进行以投资为目的的专门统计或报告。迄今为止,向移民局报告指定高失业率投资地区的州只有德州、加州、纽约州、弗罗里达州和华盛顿州等。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于高失业率城市地区时,一定要事地索取官方资料。除投资金额的规定外,投资者还必须雇用至少10名全时制工作的美国工人。美国工人指的是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士,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以及经批准可以合法工作的难民、临时居民等,但投资者本人、其配偶或子女不包括在内。
2. 投资方式
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设备、资产甚至个人获得的合法贷款,但该贷款必须是投资者以其个人偿还能力作担保的贷款,以所投资的企业资产作为抵押而取得的贷款不得纳入投资金额。
其次,投资必须是具有经营风险的投资。就是说,所投的资金必须具备“营运”和“处于风险”两个要素。因此,对美国进行的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向美国的项目进行抵押式贷款、不动产投机买卖或购买上市公司交易股票等,均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法律要求。
当然,有的是处于两者之间,这就取决于是否符合资金金额、资金运作以及雇用员工的三项要求。比如,购买100万的房产和投资100万作为房屋开发商就是一个对比。
3. 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可以是新建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或购买亏损企业。三者虽然要求不同,但投资金额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100万或50万),同时雇用员工超过十名。
a) 新建企业。新建企业是投资移民的标准形态。其新建企业可以是生产、制造、贸易、服务行业等,只要达到规定,即被视为合格。
b) 购买现成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是指购买已经营运的企业,该企业在购入时处于赢得或者亏损但未达到规定的亏损(20%)。这是投资移民的变通投资方式,但投资者购买这样的企业必须在购买该企业后,使该企业的净值(NETWORTH)至少增加40%,或者增加雇员至少40%。但投资金额100万或50万以及雇用10名以上雇员的绝对标准依然必须达到。比如在要求投资100万美元的地区,投资者用50万购买一现成企业,购买后又新增20万的设备,其新增部分虽然达到了40%,但投资总额共70万美元,则仍不符要求。或者原有雇员为20名,投资者又招聘了8名,虽然8名已达到了20名的40%的要求,但依然不足10名,故不符合要求。因此,如果购买现成企业,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c) 购买亏损企业。购买亏损企业也是变通投资方式,其虽然没有如上的要求,但该企业必须是在过去至少两年内每年的经营亏损高达或超过其企业净值的20%,方可被称为“亏损企业”(TROUBLED BUSINESS)。也就是说,投资者是来拯救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且购买该企业的投资也须达到规定的100万或50万美元。当然,一个亏损企业还能净值100万,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d) 联合投资。投资也可多人联合投资,但仍然必须符合投资金额和雇用员工的要求。比如,5个投资者的联合投资,必须达到500万美元的投资额并雇用50名以上美国工人,5个投资者才均有资格申请移民。
不过,由于投资移民类别的立法时间不久,加之要求较高,申请人并不太多,故有人认为是否达到了吸引外来资金的立法本意尚不敢断定。因此国会近年来也开始通过一些法案以促进投资移民的增加。但这些法案也是在对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符合各种需要。
三、临时绿卡及其解除条件
如果投资者的投资符合规定,即可向移民局提出永久居留申请。不过,这种投资是指实质性的投资,而非投资意向或投资计划。
而且,如果投资者的绿卡申请获准,同婚姻绿卡一样,也只是条件性的临时绿卡。该临时绿卡有效期2年,在2年到期前的90天内,投资者须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超过2年投资者未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其临时绿卡即自动取消,投资者也失去了在美的合法身份。
如果投资者在临时绿卡到期前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申请,移民局将按照原有标准进行审查,范围包括:投资继续存在,即投资者没有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仍然雇有10名以上全时制美国工人;所投资的企业在继续营运;投资者仍然拥有所投资的企业。
正如婚姻临时绿卡是为了防止假结婚一样,投资临时绿卡也是为了防止假投资。因此,当两年到期时,投资者向移民局提交的证明材料,同其在初次申请一样,证明其投资仍然符合规定,其临时绿卡的条件即可被解除,成为永久性绿卡。
当然,按照移民法,至少是照现在的规定,如果投资失败,投资者不仅无法收回资本,其永久居留身份也会丧失。所以,准备选择投资移民的人,也一定要对这一移民类别在客观上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1. 权 利:可以在美国居留、工作以及自由出入美国。
2. 居留期限:永久性。
3. 配额限制:现时配额为每年1万名。
4. 配额等候:无等候期。
5. 如何申请:首先由投资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使领馆申请签证或者境内调整身份。
6. 随行眷属:可以携带随行眷属,并同时获得绿卡。
7. 其他限制和规定
a) 普通城市地区投资额为100万美元。
b) 农村和高失业率地区(即“目标投资区域”)为50万美元。
a) 首次签发临时绿卡,有效期2年。2年后如继续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解除条件,转为永久性绿卡。
二、投资规定
任何外国人如果要以投资移民的身份在美国申请永久居留,其必须符合以下有关投资的规定。
1. 原则上,投资金额及雇用员工投资金额必须达到100万美元;只有投资于农业区或高失业率的城市地区,才可减少至50万美元。但农业区或高失业率的城市地区须符合以下定义及规定:
a) 农业区,指官方都市行政统计划区以外的地区,或者人口达到2万以上之城镇市区以外的地区。行政划区及人口以官方正式公布为准。
b) 高失业率的城市区,指由州政府公布的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不过,投资者不能以报刊资料或私人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而必须是州政府指定为失业率超过150%,而且以投资目的通报过移民局。当然,并非每个州都进行以投资为目的的专门统计或报告。迄今为止,向移民局报告指定高失业率投资地区的州只有德州、加州、纽约州、弗罗里达州和华盛顿州等。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于高失业率城市地区时,一定要事地索取官方资料。除投资金额的规定外,投资者还必须雇用至少10名全时制工作的美国工人。美国工人指的是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士,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以及经批准可以合法工作的难民、临时居民等,但投资者本人、其配偶或子女不包括在内。
2. 投资方式
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设备、资产甚至个人获得的合法贷款,但该贷款必须是投资者以其个人偿还能力作担保的贷款,以所投资的企业资产作为抵押而取得的贷款不得纳入投资金额。
其次,投资必须是具有经营风险的投资。就是说,所投的资金必须具备“营运”和“处于风险”两个要素。因此,对美国进行的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向美国的项目进行抵押式贷款、不动产投机买卖或购买上市公司交易股票等,均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法律要求。
当然,有的是处于两者之间,这就取决于是否符合资金金额、资金运作以及雇用员工的三项要求。比如,购买100万的房产和投资100万作为房屋开发商就是一个对比。
3. 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可以是新建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或购买亏损企业。三者虽然要求不同,但投资金额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100万或50万),同时雇用员工超过十名。
a) 新建企业。新建企业是投资移民的标准形态。其新建企业可以是生产、制造、贸易、服务行业等,只要达到规定,即被视为合格。
b) 购买现成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是指购买已经营运的企业,该企业在购入时处于赢得或者亏损但未达到规定的亏损(20%)。这是投资移民的变通投资方式,但投资者购买这样的企业必须在购买该企业后,使该企业的净值(NETWORTH)至少增加40%,或者增加雇员至少40%。但投资金额100万或50万以及雇用10名以上雇员的绝对标准依然必须达到。比如在要求投资100万美元的地区,投资者用50万购买一现成企业,购买后又新增20万的设备,其新增部分虽然达到了40%,但投资总额共70万美元,则仍不符要求。或者原有雇员为20名,投资者又招聘了8名,虽然8名已达到了20名的40%的要求,但依然不足10名,故不符合要求。因此,如果购买现成企业,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c) 购买亏损企业。购买亏损企业也是变通投资方式,其虽然没有如上的要求,但该企业必须是在过去至少两年内每年的经营亏损高达或超过其企业净值的20%,方可被称为“亏损企业”(TROUBLED BUSINESS)。也就是说,投资者是来拯救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且购买该企业的投资也须达到规定的100万或50万美元。当然,一个亏损企业还能净值100万,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d) 联合投资。投资也可多人联合投资,但仍然必须符合投资金额和雇用员工的要求。比如,5个投资者的联合投资,必须达到500万美元的投资额并雇用50名以上美国工人,5个投资者才均有资格申请移民。
不过,由于投资移民类别的立法时间不久,加之要求较高,申请人并不太多,故有人认为是否达到了吸引外来资金的立法本意尚不敢断定。因此国会近年来也开始通过一些法案以促进投资移民的增加。但这些法案也是在对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符合各种需要。
三、临时绿卡及其解除条件
如果投资者的投资符合规定,即可向移民局提出永久居留申请。不过,这种投资是指实质性的投资,而非投资意向或投资计划。
而且,如果投资者的绿卡申请获准,同婚姻绿卡一样,也只是条件性的临时绿卡。该临时绿卡有效期2年,在2年到期前的90天内,投资者须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超过2年投资者未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其临时绿卡即自动取消,投资者也失去了在美的合法身份。
如果投资者在临时绿卡到期前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申请,移民局将按照原有标准进行审查,范围包括:投资继续存在,即投资者没有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仍然雇有10名以上全时制美国工人;所投资的企业在继续营运;投资者仍然拥有所投资的企业。
正如婚姻临时绿卡是为了防止假结婚一样,投资临时绿卡也是为了防止假投资。因此,当两年到期时,投资者向移民局提交的证明材料,同其在初次申请一样,证明其投资仍然符合规定,其临时绿卡的条件即可被解除,成为永久性绿卡。
当然,按照移民法,至少是照现在的规定,如果投资失败,投资者不仅无法收回资本,其永久居留身份也会丧失。所以,准备选择投资移民的人,也一定要对这一移民类别在客观上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