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这所有两种EB-5投资移民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对就业机会核算的方式不同: a) 正规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有直接的可以被移民局现场检查的按时领取工资的员工。因为这要求有大量的直接就业机会产生,因此,这个方案一直在所有的制造业领域被广泛应用。 b) 而“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计划则可以完全以建立在数学计算模型基础上的间接就业机会来核算,不需要证明有任何一个在领工资的员工存在。相对而言,目前数十个“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的项目之所以都与房地产相关,就是因为房地产相关的项目比较不容易创造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离开了“小规模试验计划”的支持,这些项目根本就无法支持投资移民的移民申请,因为它有可能连最基本的10个直接的就业机会都无法创造出来。 2. 对签证的配额不同: a) 正规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每年有7,000个名额。 b) 而“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计划则每年有3,000个名额。 至于不少中介强调的二者在参与管理方面的差别,强调什么“主动型投资”、“被动型投资”等等,其实完全是对EB-5投资移民法的误解。根据法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EB-5投资移民,EB-5投资移民法均要求投资者参与项目的管理。至于如何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不同的项目设计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如何做,只要合乎移民法的相关要求就可以了,没有固定的参与管理的模式,因而谈不上二者有什么真正的差异。